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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5-06-01 点击量:

    湘大政发(2015)10号

    校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2]64号)第六条第八款“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的高估冒算行为,在开工前审计时,应要求各单位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单位报送的各类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要达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的质量要求,否则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并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的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决定从即日起:

    为促进承包人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报价全面真实,对核减金额超出承包人所提交竣工结算金额5%以上的部分(签约合同价不计入提交的竣工结算金额),学校收取10%审计违约金,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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