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大党发〔2015〕1号
各二级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
《湘潭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湘潭大学委员会
抄 送:校党委委员,校领导,校长助理、总会计师。
湘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月12日印发
湘潭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1〕22号)和《湘潭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湘大政发〔2015〕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学校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学校及所属单位的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本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要经济决策情况;
(五)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学校管理部门对有关单位相关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由党委组织部商审计处,并经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由审计处报请校长批准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当听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者原任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的意见;这些部门应当向审计处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应当进行审计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报校长审批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其他有关校领导;提交党委组织部;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条 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及审计结果的异议的处理,按照《湘潭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学校有关规定,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和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正确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湘潭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湘大审发〔2002〕2号)同时废止。